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7380号
俞宜俊、黄梅仙、黄永生、王仙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宜俊、黄梅仙、黄永生、王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俞宜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为28347.78元,之后按合同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328347.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判令被告黄梅仙、黄永生、王仙金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0号
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巽卯工贸有限公司、应忠、胡爱晓、胡宏基、应波、陈四利、王美梭、应济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巽卯工贸有限公司、应忠、胡爱晓、胡宏基、应波、陈四利、王美梭、应济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44号
高少荣:原告永康市之最油漆店与被告高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24号
石元虎:本院受理原告赵柏聪诉被告石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4号
费旭刚、郑姣珍:本院受理原告于航军诉被告费旭刚、郑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0号
张光伟、吴丹、周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黄栋栋诉被告张光伟、吴丹、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58号
王丹青、翁志就: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中、楼仙芝与被告王丹青、翁志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11号
陈旭照:本院受理原告郑朝纲诉被告陈旭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1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61号
吴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黄东良诉被告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33号
何东海:本院受理原告金梦莉诉被告何东海、张俊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07号
洪以松、项群花:本院受理原告刘炳方与被告洪以松、项群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49号
金湘、项洪飞: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项洪飞对上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56号
徐晓晖:本院受理原告吴绍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绍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24号
陆红宾:本院受理原告姜进发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挖掘机并支付租金27万元及违约金8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65号
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沈飞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龚国华、姜霞飞、崔可翔、周美华、方堃、郑蕾: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7号
曹小华、洪峰:本院受理原告占春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衢州市柯城亮飞钢材经营部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人民法庭领取上述状,逾期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8号
周屹、祝春娟、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屹、祝春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款10912.78元、利息和滞纳金(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被告周屹、祝春娟的“雪佛兰”汽车一辆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屹、祝春娟所欠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信用卡消费透支款、利息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屹、祝春娟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29号
邹烜: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84号
刘春来、申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宣作明、蒋秀兰:本院受理原告郑妙云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应美群、应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01387号
陈细才: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波诉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你偿付原告医疗费433.34元、误工费14098元、护理费2128元、住宿费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0175.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39号
徐正义:原告(反诉被告)郑正初诉被告(反诉原告)徐正超、被告徐正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徐正超、被告徐正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郑正初购船款2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正超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徐正超、徐正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正超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徐正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77号
浙江三门泰鑫船业有限公司: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门泰鑫船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签订的“船舶建造销售合同”于2014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浙江三门泰鑫船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船款109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