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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 法

买房人看房被砸伤 开发商是否应担责?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根据广告指引,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建造的楼盘工地看房。我向售楼人员咨询相关购房事宜后,售楼人员见我并未动心,就以去现场感受更为直观为由,提议陪我去施工现场看看房屋的布局、结构、通风、采光等。不料,我刚要进入单元通道,就被从尚未拆去的脚手架上掉下的一块小木块砸中头部,前后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事后,我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但均被拒绝,理由是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危险,却没有对售楼人员的提议加以分辨,作出拒绝的选择,甚至随之进入,明显属于自甘冒险,所以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赵秀萍

  赵秀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它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在向售楼人员咨询相关购房事宜后,售楼人员出于促成交易的目的,提议、陪同你去参观房屋的布局、结构、通风、采光、周围环境等,决定了你具备消费者的身份。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在这一过程中受伤并造成1万余元医疗费用损失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能尽到自身职责。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司让非建筑人员的消费者进入施工现场,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公司在不能确保消费者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售楼人员带领消费者自由出入,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虽然你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也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你之所以前往,很大程度上还是出于对售楼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环境的信任,即公司不能反过来将风险转嫁给你。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对你的损害担责。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你向公司索要的医疗费用恰恰属于其中之一。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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