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219号
蒋海清、楼媛娥:本院受理原告陈钟楼诉被告蒋海清、楼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219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24号
何有相、虞贤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旺诉被告何有相、虞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47号
徐明伟、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滨诉被告徐明伟、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共计124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82号
周育文、王小兰:本院受理原告陈龙星诉被告周育文、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68号
傅永灿、叶连深、张菱英、王鲁范、江淑娟:本院受理原告郑炼星诉被告傅永灿、叶连深、张菱英、王鲁范、江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2分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止,暂计人民币6000元;以后另计,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5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74号
陈明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47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47号
杨林泉、姜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86号
余炎春:本院受理原告吴慧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25号
姜日友、周淑芳、祝法华:本院受理原告汪伊红、汪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11号
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壮仕诉李国平、陈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壮仕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和兵对上述7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和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国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吴壮仕的其他诉令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28元,由原告吴状仕负担3270元,被告李国平负担19758元(被告陈和兵共同负担8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89号
徐卸良、吴秀花、徐金良、陈忠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6年3月1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30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万峰公司支付水电费69166.08元,二被告支付水电费16222.32元并协助电表销户,二被告返还电缆或支付电缆费用62068元,共计14745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25号
姜日友、周淑芳、祝法华:本院受理原告汪伊红、汪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7号
江绍敬: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化学元素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20号
樊贡权: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6号
叶丽华: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化学元素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113号
王欢明:本院受理原告刘珍群诉许国富、丁娇玲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许国富、丁娇玲共同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8号
陈和才:本院受理原告杨培龙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培龙借款191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91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会和:本院受理原告季婷婷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项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金标、陈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应燕玲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宇芬、郭均锁: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宇芬、郭均锁: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弟、顾利芬与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967号
朱堂忠:本院受理原告黄碧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献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瑞新、周云光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刘家根:原告叶建民与被告刘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家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建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刘家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