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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货物抵港却无人提货,由谁承担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白皮书教你防范风险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舜毕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实施海洋强省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给我省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隐藏了各种法律风险。

  昨天,宁波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与船员劳务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从2011年到2015年,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四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高达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四涉”案件,涉及35种纠纷类型。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比重最大。

  “尤其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值得重点关注。”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庭长胡建新介绍,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

  2013年10月,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然而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收货人这方却因为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马士基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涉案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由此产生的运费和目的港合理费用,原告有权向托运人卓力电器公司收取。”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折合人民币5万元。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胡建新告诉记者,他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白皮书建议,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胡建新说。

  近年来,因船运市场低迷,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而且因造价结算金额无法协商、缔约地位不平等因素,导致国内造船方在纠纷解决中多处于被动地位。据宁波海事法院统计,五年来,该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共13件,有10件仲裁裁决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效力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究其原因,胡建新分析,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数约定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又多数采用全英文合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接受了相对不利的合同条款,最终只能承担责任。

  胡建新建议,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

  “密切关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海洋服务业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及时研判勇于探索,努力提高涉外海事司法水平,为服务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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