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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应梁龙(住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半浦村东井头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6212243618)非医师行医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药品器械1袋、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及空压机1个(详见物品清单);二、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告〔2016〕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本权利。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穆显勇(系绍兴市越城区荣信服饰厂经营者):

  你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第1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19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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