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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湖吴商初字第1473号

  宋明雄:本院受理原告周新来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836号

  徐军备、潘子琴:本院受理原告徐健凤诉被告徐军备、潘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12号  

  湖州杨家埠镇盛典装饰材料商行、湖州织里亨誉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伴你成长制衣厂、唐晓耀、陆萍、刘立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杨家埠镇盛典装饰材料商行、湖州织里亨誉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伴你成长制衣厂、唐晓耀、陆萍、刘立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576号  

  黄方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吴校萍、黄方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71号

  史荣林:本院受理原告沈掌林与你及被告陆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14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1379号

  湖州南浔迈丰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天润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87号

  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原告汪曙农与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根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汪曙农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陈池江、叶崇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04号

  黄小敏、黄小娟:原告范智兴与被告黄小敏、黄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黄小敏、黄小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黄小敏、黄小娟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智兴货款6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小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478号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吕毓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吕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703号

  张晓钧、高丽红: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华为与被告张晓钧、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74号

  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利佳工贸有限公司、俞妮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利佳工贸有限公司、俞妮圭、俞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8:30,开庭地点为浙江省女子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金华英、华丽贞。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079号

  应驰、陈亭亭、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驰);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驰):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毅诉被告应驰、陈亭亭、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公司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及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李美萍、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75号

  唐增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清查与被告唐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8:4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85号

  陈晓燕、高江凯、陈水桔: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中诉被告陈晓燕、高江凯、陈水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8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18号

  沈乙剑、陈旭明:本院受理原告于伟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81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78号

  叶晶: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6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8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77号

  叶晶: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6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清偿债务本金52572元及利息2366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76号

  韦军德:本院受理原告余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86号

  徐斌、徐元昌、卓上进:本院受理原告叶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05号

  赵斌洋:本院受理原告陈炳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9号

  叶水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炬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45号

  管彦春、於素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纯德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张纯德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5号

  王浩宇:本院受理原告屈通通与你及王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屈通通借款人民币117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7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屈通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7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1866号,开庭时间“2016年9月22日上午8:50”应为“2016年9月27日上午8:5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7-12 2 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