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9669号
康占才、康发明:本院受理原告俞国良诉被告康占才、康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康占才、康发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俞国良诉请: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40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吴旭璐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朱邦霞:本院受理原告成绍连、王玺、王翔、王延基、马文翠、王玉涵诉被告朱邦怀、朱邦霞生命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亲属王凤友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387460元、丧葬费2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00元、车旅费2000元、共计617460元的70%即432222元,除去朱邦怀已支付的50000元,应付382222元,实际要求支付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0月12日9时40分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下沙街道二号坝路600号)开庭审理,请于当天9时30分前在监狱狱政科处等待,同承办法官一起办理监狱内开庭手续,联系电话:0579-89292076。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341号
杨海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兰与被告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83号
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瑞聪、郑瑞明、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国普:本院受理原告俞宽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315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50号
于林岳、陈仕杰:本院受理原告朱荷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45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39号
张文辉、陈群英:本院受理原告赵伟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53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3号
钟金根、林萍:本院受理原告郭仁风诉被告钟金根、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29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程昌盛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965号
傅兴利、张玉嫦、张国柱、楼晓兰、张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叶军正诉被告傅兴利、张玉嫦、张国柱、楼晓兰、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0号
储根锋:本院受理原告黄颖诉被告储根锋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7号
曹小华、洪峰:本院受理原告占春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89号
叶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勇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71号
刘人赣、刘人贤、刘纪生:本院受理原告钱江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刘人赣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1504元及律师费4500元,刘人贤、刘纪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70号
刘人操、刘人赣、刘人贤、刘纪生:本院受理原告钱江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刘人操、刘人贤、刘纪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46400元及律师费4500元,刘人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80号
许雪明、叶雪琴:本院受理原告胡素清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素清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5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173号
颜雪青、颜杨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173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颜雪青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732.0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3月1日的利息19518.50元、滞纳金55000元、费用109.46元,并支付后期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2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颜杨国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94号
陈新成、杨梅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2694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新成、杨梅生归还借款90326.72元、利息7877.91元、逾期利息8562.3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享有对两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G686LT纳智捷小型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陈芳萍、朱秀君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384号
郏荣庆:本院受理原告应建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402486元及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474号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深澳机床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邮寄送达无人接收,投资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给原告赔偿金1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851号
温作家:本院受理原告潘巨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1961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514号
张宣乐:本院受理原告邵梅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76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69号
张善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必涛诉被告张善君、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07号
项光明、江玲珠:本院受理原告方杭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1、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8000元(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及尚欠利息24000元;2、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23号
朱旭高:本院受理原告周兴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08号
陈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黄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10号
陈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黄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13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虞根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67号
解群: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2667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解群归还借款138287.88元、利息15703.91元、逾期利息5699.3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JD827U别克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陈芳萍、朱秀君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64号
颜素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2664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颜素清归还借款87222.04元、利息10294.46元、逾期利息11755.4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JB377Q马自达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陈芳萍、朱秀君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92号
林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2692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真归还借款124742.75元、利息15900.9元、逾期利息6445.2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JD701P别克牌轿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陈芳萍、朱秀君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2691号
冯贻富:本院受理原告王婉平诉冯贻富、第三人林涛涛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6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