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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催告书》送达公告

  熊小云:

  2015年12月07日,我局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甬东卫公罚〔2015〕0046号),并于2015年12月07日依法直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催告你立即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甬东卫公催〔2016〕00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51弄12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通过登陆《江东卫生监督网》,具体网址为(http://www.nbjdjds.org)来查询催告书的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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