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7月15日
(2016)浙0303民初1099号
叶郁蓉、郑森春: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郁蓉、郑森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100号
池久海、池文娟: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久海、池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865号
张青德、张明球、黄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877号
陈云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李贤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93号
林新春、杜琼芬:本院受理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纪华川、黄阿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行初00009号
叶小艳:本院受理曾丽芬诉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9月16日8:30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352号
李小洁、林少菜、李红军、李荷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正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729号
林德进、林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427号
郑建伟、徐梦娜:本院受理原告叶栋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30609.83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1091号
符江南、符纯红、宋必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伟与被告何永星、何明奎、卓清兰、符江南、符纯红、宋必英、滕睿、付小燕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0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653号
鲍云彪:本院受理原告俞建如诉被告鲍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4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7日止为16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596号
陈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4531):原告海宁市欧师达经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陈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1264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31264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5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陈纯对上述款项中的6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963号
朱如法: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日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78号
曹忠、谢雅勤、陆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忠、谢雅勤、陆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309号
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66527-X):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诉被告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095号
姚樟红、俞献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湖州信达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天恩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嘉晨建设有限公司、杨伟民、金红、杨伦启、王建宏、杨秀玉、姚樟红、俞献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109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17号
湖州佳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新峰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513号
费根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夫与被告费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16号
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州佳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仲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2883号
崔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织里展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361号
钱忠良、杨莲莲:本院受理原告凌小林与被告钱忠良、杨莲莲、沈小强、叶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1316号
沈新乔: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013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民初字第1035号
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李海燕:原告徐更生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民辖终125号民事裁定书,同时一并送达我院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282号
吴象超: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吴象超归还借款本金99.2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78788.6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762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李相仁、丁红梅、周昀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85号
蒋杰:原告汪秀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314号
浙江天凯纺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天电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永伟、人民陪审员戴志和、刘桂芳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章永伟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656号
叶伟雄: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叶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26号
方宣宥:本院受理原告谭正纯诉被告方宣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861号
刘海壮、方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壮、方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壮、方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205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被告刘海壮、方婷婷负担2711元,原告温州市天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海壮、方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5号
申请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40203375 22256735,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佛堂镇农村财会代理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8930号
被告莫式荷、张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森荣、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6862号
朱勤政:本院受理原告吕向荣与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