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3453号
王中有:本院受理原告徐立云诉被告王中有(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30423003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7400元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材料等款项3023元,合计204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0月18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579-89292076。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43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徐超源诉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以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1号
于栋铭:本院受理原告季靖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39号
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张燕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高福生、张燕春、葛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1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49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86号
郑烨峰、项巧强、郑赛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5号
陈民积:本院受理原告陈迪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6号
陈民积:本院受理原告钟永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91号
黄巧英、陈钦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农村农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33号
邵兴圣、王洪兵、王启萍:本院受理原告杜开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16号
董吉章、干群飞:本院受理原告石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57号
虞杏来、费彩先:本院受理原告张序忠诉被告虞杏来、费彩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5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744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方宏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74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746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74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9号
季樟明、周霞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亚宛水晶材料店诉被告季樟明、周霞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4号
张海防、毛红建:本院受理原告黄东光诉被告张海防、毛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8号
张小尧、吴玉先: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珍诉被告张小尧、吴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26号
周江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必洪诉被告周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29号
张垚磊:本院受理原告魏敏军诉被告张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56号
郭燕飞、李莉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63号
陈海珍:本院受理原告虞莉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04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郑炳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6号
王征、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戚东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1、(2016)浙0802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准许原告戚东明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对被告王征的诉讼继续。2、(2016)浙08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戚东明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2215号
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周益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日华、周云光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2214号
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周益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支付松方木材料款1713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598.33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日华、周云光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915号
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龚敏、张爱君:本院受理原告周建燮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燮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颜建平、龚敏、张爱君对被告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建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592号
仙居县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坚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仙居县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36号
鲍成棋、叶秋苹:本院受理原告滕敏昆与你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评估鉴定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51040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286号
王均武:本院受理原告支素平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告支素平与被告王均武离婚;二、由被告王均武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23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雷腾一案,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应为“陈鹏洪、嘉兴自在林文化有限公司、朱庆华”,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737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单建福、丁慧芳、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应为“单建福、丁慧芬、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