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找“闺蜜”替考 双双受审被判罚金
罚金刑仍属于刑罚,将留下犯罪记录
《新京报》
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王某因家事繁忙没空复习,于是找到了“闺蜜”李某替自己去考试。而拿着王某身份证和准考证的李某,因为长相差异被监考老师识破。近日,因被控代替考试罪,王某与李某受审,法院一审判处两人罚金各2万元。这也是“替考”入刑以来,北京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
1990年出生的王某案发前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2014年开始报名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8年出生的替考者李某是公司职员,曾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对于检方指控,二人均表示认罪。
王某受审时称,今年3月,此前已经陆续通过了7门自考课程的她,又报名了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在内的三门自考课程。“去年初刚生下孩子,案发时刚过哺乳期,自己根本没什么时间复习功课”,王某说,她周围的朋友中,李某比较刻苦认真,加之其又在高校内攻读外语,于是自己找到李某,提出希望她能帮自己考试。
法庭上李某表示,当王某找到自己时,她一口答应下来,李某表示自己想借此学点东西,并没有想太多别的。两人均当庭表示,替考不存在金钱交易,纯属朋友之间帮忙,也均不知道替考是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当天的考试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还花数月时间复习。
考试当天,李某拿着王某的身份证明走进了考场。“准考证上是方圆脸,来考试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一位监考老师作证说,“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暂时对她放行了。”
但李某在考场内坐错位置的举动,加深了监考老师的怀疑。“这名考生开始坐在4号考桌,其实她应该在6号考桌的。”监考老师称,4号考桌的同学来了以后,又对李某的身份和样貌进行辨认,发现她并不是考生王某本人。监考老师将此情况通报了考务办老师。
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待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
随后,现场执勤的民警将李某传带至派出所,李某供述了整个替考行为的过程,并联系王某。王某于同日下午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承认了让李某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而王某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罚金2万元。
宣判后,法官告诉二人,罚金刑虽然不用服刑,但也属于刑罚的一种,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或许会对二人今后工作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解读说,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就被告人犯罪后被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张韬表示,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其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符合上述情形可被判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