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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7月18日

  (2016)浙0328民初1184号

  廖晨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廖晨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8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7号

  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郑巨谦、李海芳、黄飞燕、秦旭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浙江诺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8号

  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郑巨谦、李海芳、黄飞燕、秦旭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浙江诺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9号

  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郑巨谦、李海芳、黄飞燕、秦旭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浙江诺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84号

  乐清市晨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华正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季陆凤、季陆余、陈丽丹、叶松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04号

  张胜强、叶东: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62号

  吴长芬: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431号

  金全清:本院对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全清、蔡正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209号

  张连明、李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002号

  徐阿勇、陈元芬: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郑诞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563号

  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光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及郑乐英、姜祥浩、姜祥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566号

  赵先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宝利亚管业有限公司、赵友富、孔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6888号

  林少仙、林初库: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恒荣纸行诉被告林少仙、林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9时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6996号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华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洪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041号

  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乐清市国大置业有限公司、陈海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国大置业有限公司、陈海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20号

  本院根据江厚宏、刘令的申请,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324民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22日以前,向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周耀斌0577-6726201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泓钢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益淼、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792号

  刘荣满、麻杏梅: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刘荣满、第三人麻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2015)温永商初字第35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第三人负责偿还的债务计人民币16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随同债务本金同时结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7号之二

  申请人: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3日,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其调查发现,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无人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资料,没有财产可供接管,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丰然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费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晨晓与被告费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35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沈雍涵、徐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仕超与被告沈雍涵、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沈雍函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30000元,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沈雍函承担律师费2400元;3、被告徐志刚就前两项请求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324号

  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11731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0元,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1940号

  吴新卢、吴苗兰、吴卓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吴新卢、吴苗兰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等,吴卓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56号

  周顺杰、姚国英、华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周顺杰、姚国英支付代偿款44696.25元、利息暂计500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华国强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578号

  郑军:本院受理原告戚云芳与被告郑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一、准许原告戚云芳与被告郑军离婚。二、婚生女戚琳园由原告戚云芳负责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字第2794号

  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庄千勇、胡修珍、庄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桥支行与被告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庄千勇、胡修珍、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字第27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100万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2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921号

  李梓春(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204130017):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贾成勋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李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787号

  湖州兰馨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旺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兰馨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36号

  邵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沈良诉被告邵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1612号

  陈生财: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263号

  温州金拓电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诉温州金拓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3民初1357号

  陈荣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被告陈荣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357号

  梁王明:本院受理原告林秋华为与被告梁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梁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秋华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3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梁王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772号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伟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0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民初字第2807号

  杨剡: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金永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175号

  吕岩良(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太平村上产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10015919):本院受理原告施云伟与你、胡爱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 浙0784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被告胡爱飞归还原告施云伟代偿款124850.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胡爱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3468元,由你、被告胡爱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79号

  石芹:本院受理原告郑耀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06号

  张有暄: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5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57号

  张延松、马银萍:本院受理原告黄威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5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号

  于百根、陈彩莲: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根诉被告于百根、陈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254号

  盛凤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强诉被告盛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42号

  张元水:本院受理原告洪青强诉被告张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19号

  陈炜、杨显敏:本院受理原告陈侃诉被告陈炜、杨显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61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16号

  朱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晖诉被告朱青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1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41号

  何伟康: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何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何伟康归还原告金双平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4号

  刘军燃: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健诉被告刘军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令被告刘军燃归还原告贾永健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643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原告毛根炎诉被告张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张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根炎工资款计人民币2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638号

  郑君友、郑瑶风: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珍诉被告郑君友、郑瑶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令被告郑君友、郑瑶风归还原告陈丽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1号

  陈建中、张帮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象诉被告陈建中、张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51号

  邱莺琦、虞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咸铴诉被告邱莺琦、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43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徐超源诉徐荣跃、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4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68号

  张善君、洪忠上:本院受理张必涛诉张善君、葛小燕、洪忠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8:40在金华监狱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00号

  王丽芳:本院对原告严根富诉被告王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王丽芳支付原告严根富货款人民币46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6元,由被告王丽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41号

  郑淑霞:本院受理原告谭守钦诉被告郑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60号

  徐敏敏、徐智荟:本院受理原告张朝战诉被告徐敏敏、徐智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7-18 2 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