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485号
郑小甫: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485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2540.83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6122.71元、费用6968.7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及《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671号
叶姝妤、徐之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4671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姝妤归还本金49172.52元、利息4966.75、滞纳金6454.1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徐之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俊言:本院受理原告陈再琳为与被告汪鸿宇、颜汉峰、陈俊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汪鸿宇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转押协议》无效,三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2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00号
胡功伟、李阿青、胡佳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300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731号内文“本院受理原告张速建与被告林朝辉、蔡丽丽、第三人李彩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张速建与被告林朝辉、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20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杭州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案号应为
(2016)浙0802民初2794号
傅丽:本院受理原告蔡益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证据材料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78号
王金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张沛亦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670.32元及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5414.54元、滞纳金6269.7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沛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沛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0元,由你及张沛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61号
施小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荣亿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荣亿包装厂(普通合伙)定作款人民币2039284元,并赔偿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7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韦秀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时新工艺品厂与被告陶灵进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陶灵进及你支付货款人民币124656.6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群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光顺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蔡光顺偿付全部本金人民币32437.35元、利息3757.71元、滞纳金3080.88元,合计39275.94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你对被告蔡光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刘谷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谢哲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全部本金人民币29316.54元、利息5496.29元、滞纳金1364.38元,合计36177.21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谢哲挺对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23号
万旭进: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珍诉你(2016)浙1024民初202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92号
李丕盖: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79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丕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继正货款人民币802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460元,由被告李丕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95号
范叔奋: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795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叔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继正货款人民币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60元,由被告范叔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29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学青诉你及王永富(2016)浙1024民初202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35号
李伟斌:本院受理原告官鸯鸯诉你(2016)浙1024民初203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94号
黄崇幸: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794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崇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继正货款人民币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黄崇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143号
洪明保: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14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林国增、唐海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截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182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林国增、唐海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479号
张雪珍: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47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1706.91元及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20669.92元、滞纳金10759.2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及《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49号
李纠非:本院受理原告朱带红诉你(2016)浙1024民初2049号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