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7月19日
(2016)浙0304民初1176号
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李龙寿、李锡藻、浙江金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李龙寿、李锡藻、浙江金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60号
林益飞、郑素微、施重阳、胡峰华、浙江兴华电缆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林益飞、郑素微、施重阳、胡峰华、浙江兴华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56号
浙江鑫茂包装有限公司、黄开顺、金旺启、饶大划、金旺佐、谢作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鑫茂包装有限公司、黄开顺、金旺启、饶大划、金旺佐、谢作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40号
温州市伟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劳赛劳鞋材有限公司、欧月霞、徐志超、虞胜椿、杨沛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伟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劳赛劳鞋材有限公司、欧月霞、徐志超、虞胜椿、杨沛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9号
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童雪峰、童辉、林榷、郑明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童雪峰、童辉、林榷、郑明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77号
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李龙寿、李锡藻、浙江金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李龙寿、李锡藻、浙江金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18-1号
本院根据温州商贸城小红服装辅料店的申请,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324民破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22日以前,向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1楼(建设银行清水埠支行隔壁);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宪好/0577-61332461,金辉/0577-6733216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吉姆希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长武、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547号
刘铮锋:本院受理原告季微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888号
高自根、竺立: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高自根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元,竺立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766号
莫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38000元及利息9000元、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032号
吴明华、吴彩珍、嘉兴市圣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兴富诉被告吴明华、吴彩珍、嘉兴市圣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08号
姚俭: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姚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4号
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全盈海绵厂、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郑超、陈永梅、干永强、聂金成、钱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民终1044号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民终1044号案件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807号
盛磊:原告潘文龙与被告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盛磊应当归还原告潘文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盛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8号
刘国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刘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4号
楼金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楼金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3号
尹庆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尹庆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5号
傅火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傅火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68号
季俊: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锋与被告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2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69号
毛中荣、刘丽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锋与被告毛中荣、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2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430号
林育旺:本院受理原告倪洪钱与被告林育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7号
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720648,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众慧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阳福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8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9号
申请人傅惠春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40203375 23565717,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8日,票据金额500000元,申请人为傅惠春、收款人为朱舜)。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8号
申请人何松球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203375 21987697,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票据金额6000元,申请人为楼惠娟、收款人为何松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2652号
王光良、徐丽芳、陈黄波、王顺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告王光良、徐丽芳、陈黄波、王顺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光良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203.52元,支付利息4064.11元,共计29267.63元;二、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王光良承担;三、被告徐丽芳、陈黄波、王顺菊对原告第一、第二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218号
金益明、顾建红:原告张静诉被告金益明、顾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金益明、顾建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金益明、顾建红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9元(已减半),保全费446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4号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萧山河上镇实达五金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1 23543009,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7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河上镇实达五金经营部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6号
申请人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0052 27603929,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1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9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11月4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8号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杭英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10303375 24665258,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票据金额100000元,申请人为王杭英,收款人为王杭英)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杭英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7号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720859,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票据金额50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精工安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946号
杨佳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吖艳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I折0782民初5765号
谭永明: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谭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19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4日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333号
谭艳妮:本院受理原告张勤香与被告谭艳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谭艳妮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勤香货款人民币1158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266元,由被告谭慧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39号
陈顺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泉泉皮革商行诉被告陈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因原告义乌市泉泉皮革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共计866元,由原告义乌市泉泉皮革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66号
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和昌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0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831号
王凌威:本院受理原告施丽雁为与被告王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74号
林玉品、高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孙兆荣为与被告林玉品、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9号
李南、樊兴: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为与被告李南、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66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受理原告李于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782号
永康市云霄机电有限公司、徐波、范燕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浙江旺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0号
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巽卯工贸有限公司、应忠、胡爱晓、胡宏基、应波、陈四利、王美梭、应济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巽卯工贸有限公司、应忠、胡爱晓、胡宏基、应波、陈四利、王美梭、应济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102号
吕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吴学生与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491号
吴建平、吴美珍、浙江宇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剑、应灵巧:原告徐爱君与被告吴建平、吴美珍、浙江宇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剑、应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617号
汪庭辉、吴紫云:原告陈志军与被告汪庭辉、吴紫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92号
樊兴、李南: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为与被告樊兴、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103号
马仁琳:本院受理原告江美兰诉被告马仁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64号
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邱林妹诉被告沈晓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66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