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老板容留介绍卖淫,检方建议可适用“禁止令”
法院判决:缓刑期不得开旅馆
通讯员 戴琴芬 胡寒
本报讯 7月12日,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吕某某、蒋某某等24人容留、介绍卖淫、盗窃一案在江山市法院开庭。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相关量刑建议,并建议法庭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获得法院采纳。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将手机号码留给江山市区经营宾馆的老板,告诉宾馆老板如果客人有嫖娼需求,可通过电话联系他们,他们将失足少女送到宾馆卖淫。至6月底,刘某某、吕某某通过宾馆老板,介绍卖淫88次,并将卖淫所得的三成或四成作为介绍费分给宾馆老板。
涉案被告人基本上是经营旅馆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旅馆、美容厅经营期间,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为了预防犯罪,规范相关行业的经营管理,江山市检察院建议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经营业、美容服务业活动。江山市法院当庭对被告人作出拘役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判决,并采纳禁止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