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你是个啥玩意儿?
概念 不是一个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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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微课”主讲人:王楠律师 |
青春损失费,在老百姓的理解里,就是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以女方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这个大家司空见惯的名词,竟然不是法律名词!
“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王楠律师解释说,由于法律上没有任何支撑,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起诉是得不到支持的。
2014年,嘉兴秀洲法院就接到过这样一起诉讼。姑娘小王从四川来嘉兴打工,认识嘉兴小伙小许后结婚生子。婚后,小许赌博欠下一屁股债,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最后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许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因为她觉得自己的好时光全都浪费在小许身上,所以要求他赔偿。法官认为,“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小王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类似的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少还被媒体广泛报道。也正因为这样,“青春损失费”越来越被广大群众所知悉。于是,有些人就不解了:一些案子从情理上讲值得同情,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
王楠律师拆词解释了这一问题,首先是“青春”两字。到底几岁是青春很难界定,每个人看法都不一样。没有标准,青春损失费该从何算起?所以,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它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
其次是“损失费”三个字。损失费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民法上,赔偿的归因大致有两个:1.违约;2.侵权。违约是双方有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显然,青春损失费和违约搭不上边。侵权是指因民事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以明确,青春权不属于财产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但我们也看出,青春权不是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每人都拥有(过)青春,但它不是权利,只是一段固定的时间,你要怎么度过、和谁度过,是你的选择。
而且,侵权责任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主要出于几点考虑:1.行业的潜在危险性;2.一方的优势地位;3.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比如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等等。但如果能表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过错责任则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方有损失,另外一方有过错,损失和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说青春损失是一种损失,那么另外一方有过错吗?要明确的是,所谓的过错是法律上的过错,和道德上的过错是不一样的。在恋爱和婚姻中,一方付出了时间,另外一方同样也付出了时间,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是真诚付出的,不存在过错问题。
实践 可从精神损害角度寻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人拿到过青春补偿费。”王楠律师举例说,男孩和女孩相恋多年,过30岁了,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觉得损失大,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男方觉得有所亏欠,愿意给钱。对于这种情况,属于双方自愿,法律并不禁止。
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双方自愿的情况较为少见。如果恋爱或婚姻中的一方的感情的确受到伤害,又该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虽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支撑,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请求换成另外一种法律上有规定并有可能认可的提法。”王楠律师说,从法院众多的判决情况来看,一方获得补偿并不是因为“青春损失”。
湖南道县的冯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一同到深圳打工,并开始同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14年10月,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程某则称若想“离婚”,男孩需由其抚养,另由冯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2万元。法院调解,程冯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两人非法同居关系;冯某一次性补偿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于菲与黄华曾经是一对恋人。2011年8月,于菲拿着一张欠条,要求黄华偿还给她2万元欠款。接到起诉书后的黄华十分无奈,他说欠条实际上是“分手费”,是他对于菲的赠予,以补偿他与于菲交往6年却无法娶她回家的事实。但是,这笔赠与并没有交付。黄华说,按照赠与的规定,没有交付赠与的情况下,他可以随时撤销这笔馈赠。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华的证据以及抗辩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令黄华返还借款2万元。
王楠律师说,在这两个案子中,一方最终获得利益,都不是以“青春损失费”为由的。不过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恋爱中,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遭受挫折、感情受到伤害,可以从精神损害等角度来寻求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双方是婚姻关系的话,离婚时也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对方赔偿,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精神损失费金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其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王楠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双方有赠予行为,签了赠予协议后,最好一起去做公证,因为接受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万一将来分手,只要起诉要求履行赠予协议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再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了。
提醒 追偿不当小心触犯刑法
“凡事不能过当,以免物极必反。”王楠律师说,如果双方已经分手谈补偿了,这就是走到最后一步了。事已至此,就不要过分纠缠,也不要做出格的事情,否则后果很严重。
2011年,沈某和比自己年长2岁的莉莉在老家结婚。婚后,沈某发现莉莉有癫痫,且和其他男子有暧昧短信,气愤的他提出分手,2014年4月俩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沈某感觉自己“亏大了”,因为结婚时曾送给女方1.5万元彩礼,还曾花5000多元给莉莉买了手机,婚后还把自己4万元收入交给女方,结果办理离婚手续时忘记计算“经济账”了。于是,沈某提出复婚,遭拒后他将莉莉佩戴的项链以及手机强行拿走,后又拽走了莉莉的手链,最终被上海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小明的年纪比女友小芳小,生活上也一直靠她补贴。后来小芳忍受不了小明的无所事事,提出了分手。分手后的小明很不开心,要求小芳赔偿他 “青春损失费”,小芳断然拒绝。不肯善罢甘休的小明,竟以女朋友的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小芳赔偿他的“青春损失费”。最后,小明因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王楠律师说,恋爱、结婚本身是美好的事情,最后分手确实让人扼腕叹息。希望大家在放下感情时,处理好双方的关系,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好聚好散。
核心提示
“你要赔偿青春损失费!”
这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闻。上周本报就报道了宁海县检察院刚刚经手的一个案子:邬某与何某原本是恋人,分手后何某与刘某谈起了恋爱。后来,在邬某的干预下,何某与刘某分手,与邬某和好。今年1月底,邬某发现何某与刘某藕断丝连,于是打电话约刘某见面。见面后,邬某与兄弟对刘某一顿暴打。刘某提出拿3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邬某要求他写一张30万元的欠条。之后,刘某分2次将2万元给了邬某等人。近日,邬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青春损失费”,这个耳熟能详的赔偿名目,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费用?本周二晚上7:30,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第四期)特别邀请了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合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执行主任王楠律师,讲了一堂“微课”,详细解析青春损失费。《看法》栏目特将“微课”内容重新做了梳理,方便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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