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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电话:0579-85459156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550788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5月10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飞雪文具商行2015年义乌字第0119号337.6227.27义乌市森娜袜厂、骆一飞、蒋美珍、王江义、冯晟2015年义乌字第2550号2浙江中盛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义乌字第3690号 2016年展字第0016号2829.3067.14义乌市创玮针织有限公司、冯炎忠、王红君、陈泽勇、赵荩卿、陈兆钱2015年义乌字第1054号义乌市创玮针织有限公司、冯炎忠、王红君、陈泽勇、赵荩卿2015年义乌字第1103号2015年义乌字第1908号2015年义乌字第1951号3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2154号5246.00118.50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芝包纱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金剑飞、季巧琴、金助民、蒋丽萍、楼超雨2015年义乌字第2298号2015年义乌字第3471号2015年义乌字第3486号2015年义乌字第3586号4义乌市金通日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1316号5944.80161.45义乌市金通日用品有限公司、傅佩佩、金诚2015年义乌字第1331号2015年义乌字第1393号2015年义乌字第2570号2015年义乌字第2571号2015年义乌字第2921号2015年义乌字第2922号2015(EFR)00009号2015(EFR)00011号2015(EFR)00021号2015(EFR)00022号5义乌市嘉瑶玩具厂2014年义乌字第3969号2509.38142.15义乌市嘉瑶玩具厂、童锦玲、卢晓伟2014年义乌字第3975号2015年义乌字第2248号2015年义乌字第3703号6义乌市同天饰品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0230号754.3924.07浙江义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利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叶芹益、王雄英、洪润玲、王文刚2015年义乌字第0356号2015年义乌字第2828号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凯捷门窗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0989号1390.9892.98吴大枝、黄招娣、张水水、吴涛2015年义乌字第1527号 2015年展字第0098号8义乌市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义乌字第3645号 2015年展字第0101号2926.5290.08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立民、任灵贞、施建伟、吴坚强、金浩源2014年义乌字第3686号 2015年展字第0102号2015年义乌字第0317号 2015年展字第0103号2015年义乌字第1180号 2015年展字第0104号9浙江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1153号2764.9084.85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吴宗文、陈春芳2015年义乌字第1546号吴宗文、陈春芳、吴宗刚、张向群、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04206号2015年义乌字第2843号2015年义乌字第3478号10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3191号2000.0058.78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和毯业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季忠民、黄小琴、季敬勇、季玲玲2015年义乌字第3194号11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义乌字第04328号1973.9351.52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季忠民、黄小琴、傅洪星、陈海娟合计28677.82918.77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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