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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拖欠岳杰等14名员工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615240.86元。我局已于2016年5月11日公告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岳杰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615240.86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07-21 2 2016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