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梁正青、徐敏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468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梁正青归还透支款55505.43元及2016年6月16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徐敏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杨胜钧、徐丽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4679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杨胜钧归还透支款38912.62元及2016年5月3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徐敏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212号
舟山市普陀民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王剑铭: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双燕与你们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诡计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459号
蔡显勤:本院受理原告陈林树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你支付工资2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及2016年10月25日前,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8时8时4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台州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7号天和大厦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4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为金华市龙达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的案号应为(2016)浙0702民初4008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7月7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公告人为“陈关全、胡水英、胡海山、胡国祥、胡国桥”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602民初04490号”,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4206号
朱顺锋:本院受理原告石林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69号
黄丽: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06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县中达彩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41号
张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15号
柳晓越:本院受理原告黄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3375元(按约定利息1.5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6月6日止,以后按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11号
陈新华、陈灵岳、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陈新华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90日起的利息;被告陈灵岳、张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拍卖其名下毛竹园的三间三层房屋之款用于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85号
马燕璇:本院受理原告汤启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63号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楼铭鉴、吴秀艳、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朱四喜、郑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482440.1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7000元,合计489440.13元;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7号
陈元龙:本院受理原告钟为荣诉被告陈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3号
虞杏来、费彩先:本院受理原告曹珍兴诉被告虞杏来、费彩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59号
柳东卫、黄婵艳:本院对原告陈旭照诉被告柳东卫、黄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柳东卫、黄婵艳归还原告陈旭照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柳东卫、黄婵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68号
曹小华、黄霞燕、童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余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爱群借款本金88836元及利息。被告童建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175号
徐宏飚:本院受理原告应朝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8号
朱小健: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小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15元及违约金252元,共计2767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3号
杨慧清: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慧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922元及违约金292元,共计3214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范西长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徐辰兵:本院受理原告羊子文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盛凯:本院受理原告羊子文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德志、李宝华、蒋芬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金标、陈春莲:本院受理原告郭忠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71号
庄礼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陈立超、张友君、陈海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立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8071.28元、利息8582.81元、滞纳金9273.26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庄礼荣、张友君、陈海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礼荣、张友君、陈海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立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600元,由被告陈立超、庄礼荣、张友君、陈海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68号
金宇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顾肖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宇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932.57元、利息10635.68元、滞纳金6685.3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顾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宇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40元,由被告金宇穹、顾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801号
徐仙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蒋金德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仙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9795.62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6502.38元、滞纳金5379.9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蒋金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金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仙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徐仙平、蒋金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红君、郑继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03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红君归还本息5559.19元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郑继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盛彬彬、余凌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034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盛彬彬归还本息51503.33元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余凌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瑾: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富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50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富货款人民币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海兵: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76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吴玲莉、吴志斌、潘荷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10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陈海兵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85955.54元及截至2016年5月1日的利息7038.59元、滞纳金17800.76元、其他费用11875.9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被告吴玲莉、吴志斌、潘荷贞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潘国辉: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76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张文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10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潘国辉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9643.88元及截至2016年5月1日的利息5121.68元、其他费用9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被告张文来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