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杭州,为你羞耻》引出“三条红线”说
本报记者 王索妮
近日,一则《杭州,为你羞耻》的文章在网络热传,其中的不实内容刷爆微信朋友圈,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发布者郭某最终被依法处理。而就在近日,内蒙古男子胡某因发布“苍南城管遭围堵现场”的不实信息被苍南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可如果大家认为网络上什么话都可以说,那就大错特错了。活跃在网络上的网民,该如何才不会触犯法律呢?
事件:网上乱说话 后果很严重
7月10日9时54分,台州网友“瓶子”在其QQ空间发表了题为《杭州,为你羞耻》的文章,文中罗列了G20杭州峰会筹备工作的一系列虚假数据,如“安保民警补贴十万元”“峰会预算1600亿元”等。文章迅速引发网民、微信公众号等关注,转发量高达6万。“瓶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随即自行删除了QQ空间的文章,但已在网上造成恶劣影响。7月11日,经网友举报,台州椒江区公安分局介入调查。据查,网名“瓶子”的郭某46岁,是椒江区一名在职公务员,他承认《杭州,为你羞耻》为其原创所发,并对自己一时糊涂发布谣言的行为感到万分后悔。最终,郭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就在近日,苍南警方远赴内蒙古,将胡某抓获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据了解,胡某42岁,家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经营传媒公司,主要靠经营广告业务获益。7月7日0时许,胡某在其传媒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苍南城管遭围堵现场》的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该信息内容来源于网络上一篇关于“2014年苍南城管事件”的报道。在明知该事件是发生在2014年的情况下,胡某为吸引眼球,篡改时间,对网民造成误导。获悉情况后,苍南警方立即展开调查。7月18日,办案民警赶赴内蒙古将胡某抓获。7月20日,胡某同样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日。
注意:网络言论三条红线碰不得
从公安机关处理郭某和胡某的法律依据来看,是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两个例子告诉网友,别以为网络百无禁忌,有些话并不能乱说。那么,在网上发表言论有可能触犯什么法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璐。陈律师表示,网络言论有以下几条“红线”千万不能碰。
“第一条红线是寻衅滋事罪。”陈律师解释说,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因此“传统”的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在互联网中的各类网站、主页等网络空间都具有‘公共’属性,因此法律也可以对发生在此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约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中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均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红线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较之诽谤罪,最大区别是前者损害了公共利益,而后者主要针对某一主体。”陈律师说,《两高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因此如果在网络上的言论涉及以上情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有那么一群人靠在网上“删帖”“发帖”为生,甚至是以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陈律师说,这群人就会触及第三条红线,即敲诈勒索罪:“《两高解释》认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陈律师表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广大网民需增强网络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在网上发言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