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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2日

  沈婷婷:本院受理原告胡坚慧与被告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284号

  蒋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793号

  宁波八钢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新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朱庆伙、朱思霖、施祈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33号

  沈国强、吴旭东:本院审理原告叶建国诉被告沈国强、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1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616号

  绍兴市伟达建设有限公司、潘建霞、王坤伟、浙江巨隆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市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0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951号

  徐雅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49号

  蔡金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51号

  蒋建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63号

  王良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440号

  绍兴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东方、周宝法、冯国庆、王福良、张利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15: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50号

  绍兴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16:1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495号

  胡思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15: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442号

  杨钦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15: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77号

  绍兴聪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花新合纤有限公司、谢君飞、孟挺南、唐琦华: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6458号

  陈海荣: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荣与被告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5757号之一

  桑国仁:本院受理原告王虎与被告桑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9:20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吉龙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成与被告浙江吉龙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15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871号

  陈方健、叶美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健、叶美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048号

  李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妹与被告李建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266号

  温州百纳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窗之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纳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721号

  徐玉秋:本院受理原告谢上宇、谢筱丹与被告徐玉秋、金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78号

  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陈国冕、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陈国冕、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0927号

  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李德恩、潘顺莲、徐礼渊、管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李德恩、潘顺莲、徐礼渊、管向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0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0924号

  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0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0926号

  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邦控股有限公司、胡胜克、徐飞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09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450号

  蔡碎旺: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耀庭、蔡兵、郭廷良、蔡碎旺、夏盛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1、要求被告郭耀庭、蔡兵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被告郭廷良、蔡碎旺、夏盛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5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48号

  象山县茅洋内燃机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礼庙化工厂诉被告象山县茅洋内燃机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象山县茅洋内燃机配件厂结欠原告嘉善县礼庙化工厂货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诉讼保全费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象山县茅洋内燃机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257号

  尤鸿杰、金宋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鸿杰、金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偿还39621.47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687号

  施永法: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75号

  凌星星、褚中华、陈友霞、赵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慎旭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46号

  孙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徐雪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7-22 2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