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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陈旭红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已将其对公告清单中所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转让给陈旭红,债权对应的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陈旭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承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陈旭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承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旭红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保险)责任(若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陈旭红:

  主债务人主债权文书合同号担保人(承保人)截至2015年9月20日债权币种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HZ021011080080保证人:胡晓岚、李伟献抵押人:胡晓岚人民币15,772,176.61元相应利息(以法院确认利息为准)合计15,772,176.61元相应利息(以法院确认利息为准)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2016-07-22 2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