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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湖浔商初字第714号

  沈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自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37号

  沈耀峰:本院受理原告郭树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19号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20号

  李华林、沈培芳: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21号

  钱玉琴、沈培芳: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629号

  钱建峰、陆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502号

  张民荣:本院受理原告余凤香与被告张民荣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50号

  毛永菊: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诉被告毛永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4695号

  熊炜:本院受理原告钱剑花、王荣喜、王语瑶与被告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4696号

  熊炜:本院受理原告钱剑花、王荣喜、王语瑶与被告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605号

  黄承南、王张芬:本院受理原告胡升华与被告黄承南、王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8:40,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24号

  杨璟、吴川:本院受理原告金东晓诉被告杨璟、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2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89号

  邵忠勇:本院受理原告赖猛诉被告邵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8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9:1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436号

  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如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43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号

  蔡仕平:本院受理原告官锡峰与你合伙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诉讼费用合计73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64号

  郑燕:本院受理原告毛钇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及利息845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77号

  王云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陈永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828.69元、截止2016年3月1日前的利息7510.02元、滞纳金4811.03元,同时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永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40号

  应玲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王海红、陈丽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4612.1元、利息7446.5元、滞纳金5919.36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费用;被告王海红、陈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41号

  林超群、林宏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解放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林超群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1272.85元、利息37737.12元、滞纳金15337.04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费用;被告林宏良、解放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43号

  潘喜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8896.66元、利息3525.4元、滞纳金3043.26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489号

  张陈喜、周顺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陈喜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张陈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657.2元、利息8111.07元、滞纳金2627.18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 、罚息及费用;周顺来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02号

  杨亭亭、杨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杨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杨亭亭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152.89元、利息7102.65元、滞纳金1059.12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费用;被告杨卫国、杨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723号

  梁永耀: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李卫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7267.39元、截止2016年5月1日前的利息39091.71元、滞纳金22500元、费用10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卫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东阳市绿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缙云县兆恒珍珠膨胀厂与被告东阳市绿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517元,支付利息13903.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虞波、人民陪审员周云光、李国省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7-22 2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