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赵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3564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赵霞归还本息24647.24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辉兵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德明路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30337525572025,金额为494000元,收款人为叶辉兵的银行本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133号
王伟虹、张勇、潘战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133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321号
台州市东升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凤与被告宁波巨能宏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东升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祥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裁止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2016年10月27日,并定于2015年10月28日9时15分于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司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东商初字第2546号,内文“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应为“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补正)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甬东商初字第2546-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4629号
龚静: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98号
乐金英、戴小英:本院受理原告蒋彩霞诉被告乐金英、戴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9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9:3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10号
秦美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卡波龙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美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416号
贾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朱伯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36号
黄方宇宙、吴鸳鸯: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被告黄方宇宙、吴鸳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61号
郭文广、洪巧云:本院受理原告于晶晶诉被告郭文广、洪巧云、黄锋桢、季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60号
王江南:本院受理原告盛礼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66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09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家诉被告薛光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65号
王江南:本院受理原告方自力诉被告王江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6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49号
巫磊:本院受理原告程姜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巫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程姜伟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巫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48号
龙七妹:本院受理原告林世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世国与被告龙七妹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林世国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97号
程小玲、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夏利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利明借款20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张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770元,由被告程小玲、被告张建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10号
程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梁银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梁银琴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均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程小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00号
孙菊全、张婵娟、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慧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54号
肖显荣:本院受理原告佘永新、姚雅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73号
杭州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范妙军(户籍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城郊北路5号8幢3单元101室)、张惠洪(户籍地兰溪市赤溪街道插口村赵家55号):本院受理原告周美儿与被告范妙军、张惠洪、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洪、范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美儿工程款17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周美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35号
洪明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阮孟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全部本金38142.88元、利息3091.31元、滞纳金10867.83元,合计人民币52102.02元及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阮孟明对被告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09号
唐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潘仙顺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1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