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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要对危化品建“大数据库”

信息多部门共享,救援前可预判评估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安全生产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对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我省也是一议再议,力求能让新法“好用”“管用”。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听取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又有很多创新性的立法规定,让人眼前一亮。

  说到安全生产,去年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当人们纷纷撤离的时候,逆向扑向火场救援的消防人员,被称为“世界上最帅的逆行者”。但是,这样的逆行,人们并不愿再看到。因为如果救援人员能了解起火仓库和堆场里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种类以及分布位置,能掌握这背后的“大数据”,或许最后就不会失去那么多年轻消防员的生命。而这,也为各地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敲响了警钟。根据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这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特别提出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全流程”监管提出严格要求。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危险化学品信息要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信息共享。

  据记者了解,有了这样的规定,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中,就能够对造成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具体信息及可能的灾害后果,提前有明确的掌握与科学预判,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的违规存放,也是人们最为担心的安全问题之一。记者了解到,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分带储存设施许可和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两类。但实际上,很多只拿到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常常“打擦边球”,在经营点内违规堆放危险化学品。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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