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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终身问责不能缺 决策全程应留痕

  朱恒顺

  继在重大决策、司法办案、干部选任、环境保护、治党管党等方面明确将实行终身追责后,日前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再次规定了终身问责制度,明确提出,“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终身问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剑指“离开即不再追究”这一传统,一旦查出严重失职失责问题,不管是否还在原来岗位,甚至退休以为“平安上岸”,责任人都必须要受到追究。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担当精神,也有助于倒逼他们依法履职,恪守法治的边界。

  不过,在过去的几年里,问责制度本身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如果想让终身问责真正成为公职人员头顶上高悬的利剑,时时发挥其威慑效力,还需要我们总结近年来问责制度实践的经验教训,着力完善相关的机制。

  首先是要建立决策和执法全程留痕制度。前些年,被问责者往往强调某某事情是集体决策的,或者是依程序经过审批的,责任不应当由一个人承担。诚然,集体讨论的事情,甚至无法查实每个人在决策时的具体意见,时过境迁后,将责任落实清楚不太容易。因此,我们今后首先应当在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建立全程留痕制度。要通过录音、录像和会议记录等方式,将所有参与决策、执法或者案件办理人员的意见,忠实地记载和保存。只有这样,在发生问题后,责任才能落实到具体的人,而不是一笔糊涂账。

  其次是要细化责任追究程序。不仅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提起者、调查程序、申辩程序、批准程序等,还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公众参与程序、监督程序、免予追责的特别程序等。只有程序完善了,该追责时才能迅速提起,追责过程中的阻力才能减少,被追责者也才能心服口服。

  实践中,不少被追责官员是由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因此,今后各级人大也应当行使好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对于其选举或者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发现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可以依据监督法等规定,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把终身问责制度落到实处,这一制度才能使公职人员心怀敬畏,慎重用权,才能促使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促使公职人员时时恪守法律的边界,从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为有担当的好干部保驾护航。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终身问责不能缺 决策全程应留痕 2016-07-26 2 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