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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7日

  (2016)浙0302民初1963号

  温州市中文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7号

  胡建树: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63号

  陈丽莉: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623号

  金秋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婷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下午15时在浙江省第五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957号

  温州市健豪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佳源鞋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19号

  温州欧德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018号

  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45号

  丁世军、曾牡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06号

  卫小燕、林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林善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5: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4号

  季显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6号

  唐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77号

  赵良听: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97号

  温州华盟傢俬有限公司、叶有敬、叶林琴: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盟傢俬有限公司、叶有敬、叶林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60号

  吴德贤: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吴德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53号

  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白红妹、郑清海:本院受理原告荣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白红妹、郑清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65号

  温州康泰纺织有限公司、海瑞皮革有限公司、阮春道、李志国、李志坚、李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康泰纺织有限公司、海瑞皮革有限公司、阮春道、李志国、李志坚、李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52号

  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林增标、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53号

  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林增标、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54号

  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神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增荣、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林增标、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69号

  周雪怡、黄则平: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天马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怡、黄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5号

  福州明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溪泉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29号

  鄢小平、谢龙花、谢春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鄢小平、谢龙花、谢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07号

  温州市瓯海日径光学制造厂、张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盛奇五金拉丝厂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日径光学制造厂、张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56号

  温州华彩印业有限公司、陈明春、叶兰呈: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华彩印业有限公司、陈明春、叶兰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5号

  温州市信福发展有限公司、东同控股有限公司、王中耀、潘雄丹、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信福发展有限公司、东同控股有限公司、王中耀、潘雄丹、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28号

  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0号

  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13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明日鞋材厂的申请,作出(2016)浙0324民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为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31日以前,向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划龙桥路宏鼎大厦A幢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赖伟程/0577-8839702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并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美凤、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4-1号

  本院根据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作出(2016)浙0324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31日以前,向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周耀斌/0577-6726201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并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纯玉、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645号

  林家法:本院受理原告陈星余诉被告陈小玲、林龙、林家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7-27 2 2016年07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