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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16号

  严红进:本院对原告马志波诉被告严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严红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马志波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5号

  徐云东、方彩霞:本院对原告龚英贤诉被告徐云东、方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徐云东、方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龚英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0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5号

  徐俊、陈雅:本院对原告傅伟光诉被告徐俊、陈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徐俊、陈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傅伟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42号

  张晶凌、吴巧云:本院对原告虞建义诉被告张晶凌、吴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晶凌、吴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虞建义借款本金215200元及利息77400元,合计人民币292600元(此后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以2152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2号

  陈文建、杨艳:本院受理原告周必公诉被告陈文建、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57号

  曹小华、黄霞燕: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28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清偿债务本金50000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46号

  郑潇莉:本院受理的原告祝水根诉你与邵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游县十里坪戒毒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12号

  徐党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与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6年2月27日止为531732.70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王旭东、徐党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68号

  曹小华、黄霞燕:本院受理原告余爱群诉你们与童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童建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4号

  虞小俊、虞小林、衢州锦冠实业有限公司、王樟爱、杜盈、梁童: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92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唐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03861号

  王宜国、雷燕:本院受理原告黄微微与被告王宜国、雷燕为民间借贷纠纷[(2016)浙1003民初0386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75号

  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暨苗凤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57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853号

  沈连火:本院受理原告应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7号

  项蓬静、方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杨仙宝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03号

  周雪珍、陈东军、丁福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532号

  宁波市明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1号

  胡梦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淦诉被告胡梦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65号

  陈永积、蒋灵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陈永积、蒋灵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6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2号

  朱婉丽:本院受理原告楼福琴诉被告朱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88号

  吴军星: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被告吴军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01号

  洪玉程:本院受理原告马力诉被告洪玉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4号

  刘人赣、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翁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人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翁建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刘人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131号

  陈龙泉、何美红:本院受理原告蒋牡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13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80号

  吴淑娟:本院对原告赵栋诉被告张小丹、吴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张小丹归还原告赵栋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吴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元,开庭公告费30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张小丹、吴淑娟承担;判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吴淑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08号

  黄奋权:本院受理原告郑期锋与被告黄奋权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02号

  蒋浩、吴荣兵、金根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浩、吴荣兵、金根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03号

  袁梅花:本院对原告张咸练诉被告龚小勇、袁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龚小勇、袁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咸练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7-27 2 2016年07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