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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8日

  (2016)浙0702民初4364号

  施赛君: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陈伟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顺车友俱乐部与被告陈伟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727号

  蒋云芳、吴海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忠诉被告蒋云芳、吴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忠民、应建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8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708号

  翁来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友法诉被告翁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忠民、应建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8日14点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30号

  申请人上海华谊涂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995875,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亚华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691号

  陈英波、汪伟红、陈新楠、盛凤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陈英波、汪伟红、陈新楠、盛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102号

  马明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任祖尧玩具商行诉被告马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马明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任祖尧玩具商行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976元及利息4136.63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1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升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66号

  柳杨、曹兴美:本院受理原告徐钰诉被告柳杨、曹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57号

  张秀茹、黄斌:本院受理原告张道锡诉被告张秀茹、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46号

  盛洪松:本院受理原告朱梦泽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运费人民币3574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10号

  张国界: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1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48号

  张连明:本院受理原告楼兴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4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567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085号

  柳永兴、傅红兰、柳青:本院受理原告贾康峰诉被告柳永兴、傅红兰、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由被告柳永兴、傅红兰支付原告贾康峰货款168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83号

  柴有福:本院受理原告姚宏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9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23号

  陈利国:本院受理原告郑雪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02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68号

  杨阳、吴吉明:本院受理原告万常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杨阳归还借款60000元并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二、要求被告程千、吴吉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0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37号

  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骏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归还货款15954元及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8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66号

  徐晓晖: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徐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496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88号

  周一青、蒋寅寅:本院对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7号

  孙菊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江波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菊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承担清偿责任,向原告钱江波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被告孙菊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2号

  虞小俊、吴柯、杜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虞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伟强借款300000元、利息(从2014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损失7500元。二、被告吴柯、杜盈对被告虞小俊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柯、杜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虞小俊追偿。三、驳回原告胡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04号

  方土祥、周水凤: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161号

  杨荷芳、卓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菊诉你们与杨荷芳、杨仙学、徐浪清、吴邦建、李云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与杨仙国、杨仙学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4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徐浪清对上述款项中的3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罗邦建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00元及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李云法对上述款项中的228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另要求你们与杨仙国、杨仙学共同偿还欠款4242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916号

  戴苏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李森德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全部本金19231.96元、利息2483.23元、滞纳金1877.3元,合计人民币23592.49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李森德对被告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2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16-07-28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