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8日
(2016)浙0304民初2898号
蒋建兵、周杭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艳与被告蒋建兵、周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76号
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77号
李跃忠、丁鸣芳、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丁鸣芳、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李跃忠、丁鸣芳应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李跃忠、丁鸣芳应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利息、罚息、复息31337.2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相应的《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上述款项由被告李跃忠、丁鸣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阮掌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在最高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含本案2016浙0421民初1078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对上述款项在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413元,由被告李跃忠、丁鸣芳、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12号
江帆、诸永根、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嘉善三联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宋寿虎:原告嘉善县洗毛碳化工厂与被告江帆、诸永根、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嘉善三联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宋寿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洗毛碳化工厂代偿款54357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5435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诸永根、嘉善东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嘉善三联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宋寿虎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江帆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59元,由被告江帆、诸永根、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嘉善三联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宋寿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7号
柴良华、朱建林:原告张惠明与被告柴良华、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柴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张惠明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柴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惠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柴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惠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000元;四、被告朱建林对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和律师费91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建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柴良华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柴良华负担,被告朱建林对其中3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35号
金剑荣、王静燕: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剑荣、王静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金剑荣、王静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元及诉前利息(截至2016年1月14日为47747.45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69元,由被告金剑荣、王静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26号
章永达:本院受理原告卫学银与被告章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章永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卫学银借款42696元;二、、驳回原告卫学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章永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366号
胡滨寒(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91128261X):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胡滨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违约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365号
俞小波、陆建楚: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俞小波、陆建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整,违约金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987号
葛飞、沈吉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葛飞、沈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葛飞、沈吉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577号
王叶根:本院受理原告蒋建林诉被告王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建林借款本金6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834号
黄湘郁、吴瑞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388号
宋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沈继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0号
沈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114号
叶建林、郭敏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才财诉被告叶建林、郭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508号
方继福、丁李红:本院受理原告程礼佳为与被告方继福、丁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南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惠与被告潘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61号
钱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兵诉被告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56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581号
徐哲庆:本院受理原告徐哲庆与被告吴培坚、叶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