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8日
(2016)浙0602民催24号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宝鸡市海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农行绍兴越城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亦尧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沈氏化纤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3746669、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341号
徐颖颖: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18号
邵兴坤、高香珍: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16:2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27号
申请人温岭市永恒电机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30005141270077,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出票人为绍兴县迪华针纺厂,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4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905号
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2654号
王春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兰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春君返还原告王兰亚借款人民币12万元,支付2016年1月1日之前尚欠的利息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07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77元,由被告王春君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00008号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李招彬、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申请人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李招彬、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再00008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54号
潘建冬:本院受理原告黄珮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56号
陈栽铁: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198号
陈中妹:本院受理原告金林军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1号
乐清市天天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国信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2号
乐清市天天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国信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5号
徐胜利、赖军、陈红森、乐清市天天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国信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15号
吴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丽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08号
张孙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显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0号
舟山丽华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雷与你及王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39号
冯晓芹、唐承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视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40号
李刚明: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杰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070号
孙美兰、姜祖元、姜珊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60号
汪建财: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6号
温州市迪奈尔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迪佳服饰有限公司、丁建秋、温州富龙鞋业有限公司、陈红、倪国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迪奈尔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迪佳服饰有限公司、丁建秋、温州富龙鞋业有限公司、陈红、倪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