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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 闻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9日

  (2016)浙0604民初3964号

  浙江百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2321号

  朱洪海:本院受理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624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每月2万元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12日利息为30万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大市聚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本院由审判员秦妙、代理审判员章吉、人民陪审员徐燕良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妙担任审判长。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29号

  王丽、蒋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钟丽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5号

  王丽、蒋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6号

  廖玉香、陈晴川:本院受理原告叶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073号

  叶美俊、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50号

  陈香叶、叶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池伟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547号

  陈小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盛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590号

  张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红磨坊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604号

  陈国法:本院受理原告梅建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142号

  周玲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众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215号

  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强丰革业有限公司、姜方强、姜江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82号

  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龙湾工业基地滨海五道,法定代表人:范锦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正林与被告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12216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36元。3、被告支付原告失业补助金10000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84号

  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龙湾工业基地滨海五道,法定代表人:范锦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明军与被告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2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失业补助金4600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从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8月3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85号

  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龙湾工业基地滨海五道,法定代表人:范锦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克刚与被告温州市特静龙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57000元(时间从2006年10月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为6954.57元。3、被告支付原告失业补助金30000元,上述三项合计为93954.57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从2006年10月至2015年8月22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084号

  杜红辉:本院受理原告孙太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87号

  黄青、洪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潘晓节与被告黄青、洪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75号

  汤建克、乐清市奉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汤建克、乐清市奉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钒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917号

  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戴纳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基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戴纳电气有限公司、姜祥尧、姜祥环、王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3917-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918号

  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戴纳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基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戴纳电气有限公司、姜祥尧、姜祥环、王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3918-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9号

  叶升权、王爱芬: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董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4546号

  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白马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959号

  叶振义、余雪:本院受理原告季达露诉被告叶振义、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民初34号

  嘉兴金帕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兴宝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4民初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嘉兴中创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贺水祥、姚国贤、郑建华、范幸福、李阿大、陈桂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诉前利息593030.15元(暂计息至2016年5月17日止,自2016年5月18日起,对尚欠借款本金,按所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嘉兴中创贸易有限公司、贺水祥、姚国贤、郑建华、范幸福、李阿大、陈桂英共同对被告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所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3 法院公告 2016-07-29 2 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