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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9日

  (2015)杭江民初字第2072号

  龚国华、中荣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华平诉被告龚国华、中荣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2303号

  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2170号

  赵进喜:本院受理原告计品华、计杰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3727号

  陈方武、杭州伟尔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瑜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1968号

  邓阿香、何华芬:本院受理原告叶佩桃诉被告邓美连及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2115号

  王志坚:本院受理原告金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4170号

  董子溅、陈锦娇、杭州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9号

  马国新、柯仙芳: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4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929号

  陈一飞、李秀菊、陈利平、张洁芳:本院对原告应彩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92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610号

  李奎:本院对原告袁江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6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57号

  浙江良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国友诉被告诸官兴、浙江良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诸官兴就(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448号

  秦光明、余华娟:本院受理原告戚国娟诉被告秦光明、余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30于本院三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374号

  张纲: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林诉被告张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00于本院三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3158号之一

  樊升阳:本院受理原告傅森飞诉被告樊升阳、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张可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柳萍、张国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828号

  冯林峰、周国萍、肖书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冯林峰、周国萍、肖书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851号

  杭州九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771号

  王素雪:本院受理原告尚润帮诉被告王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9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773号

  王素雪:本院受理原告尚润帮诉被告王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660号

  吴金木、周条园:原告沈国英与被告吴金木、周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3161号

  徐富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富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1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933号

  徐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罗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即(2016)浙0110民初00933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现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取,则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042号

  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得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2016)浙0110民初00042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现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取,则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131号

  陆国良、吕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方彩平诉被告陆国良、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639号

  沈百元、倪为群:本院受理原告何潮海与被告沈百元、倪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505号

  金宏、施锡梅:本院受理原告赵奕淇诉被告金宏、施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10:0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498号

  金宏、施锡梅:本院受理原告凌国洪诉被告金宏、施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9:0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501号

  金宏、施锡梅:本院受理原告包优华诉被告金宏、施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9:3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946号

  刘梅珍:本院受理原告臧湖燕诉被告刘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9:3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848号

  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马宏、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马宏、赵志刚、第三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9:0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159号

  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明鑫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095号

  刘晓灿:本院受理原告朱方群与被告刘晓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晓灿归还原告朱方群借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晓灿支付原告朱方群以2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154号

  蒋海华:本院对原告邵龙珍诉被告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海华归还原告邵龙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490号

  周昌鑫:本院对原告杭州公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周昌鑫支付原告杭州公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被告周昌鑫支付原告杭州公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27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为596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444号

  孙敏燕、孙敏君、孙敏燕、杨娜、杨乐民:本院对原告董小明诉被告孙敏燕、孙敏君、孙敏燕、杨娜、杨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敏燕归还原告董小明借款人民币5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被告孙敏燕支付原告董小明利息119538.89元以及以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3、孙敏君、孙敏燕、杨娜、杨乐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196号

  洪芳:本院受理原告戴红锋诉被告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戴红锋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800元(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并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14:3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971号

  孙敏英、韩玉荣:本院受理原告詹小薰诉被告孙敏英、韩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詹小薰诉请法院要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1%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7日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929号

  孙敏燕、桐庐县桐君街道汇兴体育用品商店、杨乐民、孙敏英、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富阳和泰店:本院受理原告马双法诉被告孙敏燕、桐庐县桐君街道汇兴体育用品商店、杨乐民、孙敏英、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富阳和泰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796号

  张琳、骆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马世荣诉被告张琳、骆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4日9:0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228号

  李洪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诉李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946号

  周旱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9:0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3863号

  柳妙玉: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柳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妙玉归还原告张伟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柳妙玉支付原告张伟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3日为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柳妙玉支付原告张伟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3793号

  李群、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峰与被告李群、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群归还原告徐峰借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群支付原告徐峰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10日为1941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刚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929号

  陈永清、孙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陆海泉、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斯泊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清、孙明明、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凯斯渤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法保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保全裁定、保全清单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0日9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056号

  梅永仁、丁爱烊、何健军、章柳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永仁、丁爱烊、章柳青、何健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079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银华与被告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3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073号

  王元峻: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因与被告王元峻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元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126.36元,以及截至2016年3月13日的利息、滞纳金24500.99元,合计69627.35元。二、被告王元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126.36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元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070号

  姜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被告姜斌、何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再1号

  王仁义:本院受理原告裘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85号

  唐员杰、蔡燕艳、邵开平、周根凤、杜绍军、王珍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845号

  杜盈盈、张超: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537号

  胡学杰:本院受理徐健红、蒋容川、蒋仁良、鲍仁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7-29 2 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