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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424民初1298号

  陈吉利、朱三香: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03号

  陈阿七、范芝英:本院受理原告董勤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189号

  张锦华: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50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乾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94号

  朱顺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18号

  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沈爱民、沈利民:本院受理原告王介忠诉你们、沈爱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80号

  李战星:本院受理原告花开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81号

  吴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花开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09号

  代李权:本院受理原告陆伟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93号

  周芸:本院受理原告蒋秋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561号

  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25号

  陈开宇、郑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开宇、郑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40号

  吕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799号

  浙江金华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雄高、杨玲迁: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格石业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3号

  程国亮、姜淑娟:本院受理原告翁跃新诉被告程国亮、姜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9号

  方金备、刘晓兰:本院受理原告翁跃安诉被告方金备、刘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8号

  张正军:本院受理原告翁跃安诉被告张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79号

  黄红柳、徐时听、王建义、陈云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96号

  张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81号

  吴建松、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松、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13号

  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楼桂英、宋有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第一冶炼厂诉被告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楼桂英、宋有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05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赵仕光诉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31号

  张文光、楼雪玉:本院受理原告严洪湶诉被告张文光、楼雪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499722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55号

  肖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建及你、张珠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黄昌建偿付全部本金82500.02元、利息5442.72元、滞纳金13644.78元、其他费用12817.56元,合计人民币114405.08元及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你、张珠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黄昌建及你、张珠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80号

  王俊、徐巧巧:本院受理原告吴龙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080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80号

  郑海林: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广诉你(2016)浙1024民初2380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1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4442号,被告“杭州华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为“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7-29 2 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