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报复情敌被判“故意杀人”?
记者采访承办法官和律师为你解读法理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昨天,一则《浙江男子杀狗报复情敌,被判“故意杀人罪”》的新闻,引发网友的热议。
杀狗真的能和杀人划上等号吗?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记者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和相关刑辩律师。
被告人杨某曾有一个同居女友陈某。陈某为他生下过一个儿子,但就在杨某因盗窃“二进宫”期间,儿子夭折,令他颇为伤心。
杨某一直怀疑陈某与另一男子吴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再加上儿子早亡,他对吴某更是怀恨在心,一直想找机会报复。
杨某的工友龙某也证实,案发前几个月,杨某提过“活着没意思,要找对方算账”,龙某劝他不要做傻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上9点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但是,吴某当时并不在家,杨某下楼的时候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干脆将狗掐死。
这还不止,杨某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放到吴某的床上,并留下字条,“你跟狗一样”“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不想死打电话(给我)”……
法院还查明,杨某此后多次发短信威胁吴某,称“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等。他还报警,要求警方处理他和吴某、陈某之间的纠纷。
但实际上,吴某早在杨某杀狗那天就报警了,警方随即将杨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而制造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
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杨某在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为达到这一犯罪目的,在夜里潜入被害人居住的处所,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但由于仅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相关量刑规定,对预备犯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70%—80%以下。再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前科情况等,法院最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蓝清也表示,之所以这么定罪,主要是因为杨某去吴某家里,想杀死吴某,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这个情节属于犯罪预备,“如果当天吴某在家,很有可能就被杨某杀死了。再结合后面杨某杀狗、留字条发信息威胁吴某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蓝清认为,杀狗自然不能等同于杀人,这个案子中如果杨某仅仅只是杀狗威胁,能不能构罪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