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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送达公告

  当事人:杭州汇人广告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黄军  

  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3-1-61 

  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一案,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09月12日06时0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王佳男、王建平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湖区文一路学院路口东南侧往东30米处人行道上有四堆建筑垃圾,内有碎砖、碎石膏板等建筑垃圾。经证实,该建筑垃圾为当事人杭州汇人广告会展有限公司在为颐高创业大厦1楼东面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约有12立方米。当事人于2015年09月10日通过口头协议将建筑垃圾交由颐高数码内一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清运处置,2015年09月12日02时左右由四辆蓝色农用车开始清运,从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数码旗舰广场由四辆蓝色农用车运出,其中一辆车牌号为浙A1FD25。农用车行驶路线:颐高旗舰广场东门——驶入黄姑山路由南往北行驶(逆向)——黄姑山路文三路口左转驶入文三路由东向西行驶——文三路学院路口右转进入学院路由南往北行驶——学院路文一路口右转进入文一路非机动车道并将装修垃圾倾倒在文一路学院路口东南侧往东30米处人行道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 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联系人:蔡勇兴;电话81061654;地址:西湖区竞舟路228号二楼),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送达公告 2016-08-01 2 2016年08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