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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12号

  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宏诉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59号

  傅立新:本院对原告于柏松诉被告傅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傅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柏松加工款计人民币483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46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方自清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60号

  李水善:本院受理原告黄兴柱诉被告李水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70号

  葛东峰、李明昊:本院受理原告王潮战诉被告葛东峰、李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22号

  黄向阳、金巧灵: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法、方云标、洪壮芳、张腾诉被告黄向阳、金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217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54号

  陈增荣、张如必:本院受理原告赵华锋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72号

  潘放形、陈忠权:本院受理原告周彩花诉被告潘放形、陈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2172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58号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程继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8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12号

  刘人赣、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25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欠款33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96号

  叶能久: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5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36号

  林志国、李丹、杜富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芳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26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林志国、李丹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杜富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39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柯敏捷诉你、曹才良、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柯敏捷诉请,要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息随本清止);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55号

  周卫英、蒋永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3号

  余新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70号

  郑燕英:本院受理原告罗建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0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清偿债务本金5100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12号

  傅月霞:本院受理原告郑昌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60号

  柳胜、廖宝文:本院受理原告方庆诉被告柳胜、廖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庆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廖宝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936号

  谢菊米:本院受理原告孙璐行行诉你与潘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4000元;潘冬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62号

  陈里康、应东运:本院受理原告应东运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里康、刘旭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应东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300万元按月息2%自201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1459号

  宁波恒金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恒金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宁波恒金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185号

  章处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义与被告章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偿付给原告自2014年7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339号

  董益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洋锋与被告章塘见、董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章塘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陈洋锋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董益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1050元,由被告章塘见、董益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265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01 2 2016年08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