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6)杭仲字第48、49号申请人杭州宸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6年10月21日14:30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68号浙租大楼五楼513室第三仲裁庭,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4235)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