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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4650号

  楼森淼、牛静昊:本院受理原告周彦文诉被告楼森淼、牛静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30号

  张晶凌、吴巧云:本院受理原告任长青诉被告张晶凌、吴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59号

  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众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5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9:1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86号

  周必正、蒋仙云、周新华、周珠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必正、蒋仙云、周新华、周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8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9:4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88号

  蔡遵守:本院受理原告周燕丽诉被告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89号

  蔡遵守:本院受理原告周燕丽诉被告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89号

  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峰诉被告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8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9:2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12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小珍诉你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85号

  王金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青阳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73号

  浙江秀悦云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浙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57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49号

  黄宏政、于春宵: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林与被告黄宏政、于春宵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18号

  黄如钗、胡永丰:本院受理原告黄骞仕与被告黄如钗、胡永丰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82号

  潘云龙:本院受理原告慎金创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9:2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47号

  徐智荟:本院受理原告张斓诉被告徐智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75号

  杨仁骏:本院受理原告丁艳芳与被告杨仁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仁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艳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另50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66元,由被告杨仁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46号

  梅平:本院受理原告何小莺与被告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小莺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另60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梅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35号

  余林花:本院受理原告谢芳良与被告余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林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芳良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余林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57号

  彭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昌峰诉你与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昌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永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永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61号

  彭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与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载康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永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永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904号

  台州市正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钟正友: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友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玉友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365号

  盛心福、朱赛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们有朱仙云、陈国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偿付全部本金200000元、利息3141.57元,合计人民币203141.57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相应利息;被告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我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朱仙云、陈国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769号

  庄剑光:本院受理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诉被告谭永波、庄剑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谭永波、庄剑光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42452.59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被告谭永波、庄剑光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0日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戴盈燕、陈元富:本院受理原告郑钢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戴盈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元富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5元,由你们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7月1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304民初1176号、(2016)浙0304民初1160号、(2016)浙0304民初1156号、(2016)浙0304民初740号、(2016)浙0304民初369号、(2016)浙0304民初1177号六案,落款法院应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4月1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1239号、(2016)浙0304民初1241号,黑体字部分和内文中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微蓉、陈风珍、陈捷、曹微蓉”应为“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敏俊、陈风珍、陈捷、曹微蓉”,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02 2 2016年08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