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遗嘱我做主? 并不完全是这样!
来听听公证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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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之所以对遗嘱内容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保护部分特殊困难人群。”经过公证员的一番解释,胡老伯听后表示理解,并改变了最初的想法。
有人要给淘宝店铺立遗嘱
公证员:虚拟物品尚不能算“遗产”
吕先生已经做了几十年生意。早些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他看准商机,在淘宝网上申请了一家淘宝网店。因为诚信诚恳,吕先生的淘宝店铺一直经营得不错,信誉也达到了皇冠级,市场评估价值较高。
今年初,吕先生来到当地的一家公证处,想要申办一份遗嘱公证,交待一下自己财产的继承事宜。遗嘱的财产主要涉及房产、车辆和这家淘宝店铺。
原本吕先生以为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可是在淘宝店铺这份财产上却遇到了麻烦。公证员告诉吕先生,像淘宝店铺(淘宝账号)这样的虚拟物品是否属于“遗产”,在我国当今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可操作性,因此不能“自由”地立遗嘱。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类似于淘宝店铺这类特殊财产(遗产),还包括特殊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含高价值游戏装备)、淘宝账号(高等级信誉度)、特殊手机号、特殊车牌号等,还都有待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和完善。
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遗嘱
公证员:与协议抵触的遗嘱无效
郭老伯是一名孤寡老人。前不久,他来到当地公证处,希望立一份遗嘱,把他的几间房屋留给侄子。
可是,公证员在与郭老伯交谈中却发现了问题。原来,早在几年前,郭老伯因为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就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隔壁小区的一位邻居。一段时间相处后,这位邻居表示愿意赡养郭老伯至终老,郭老伯也欣然接受。双方在亲戚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邻居负责郭老伯的生养死葬,而郭老伯的几间房屋也将由邻居继承。
这样过了几年,郭老伯的一个侄子表示愿意按照农村的风俗“过继”给郭老伯做义子,且愿意赡养郭老伯。于是,郭老伯就想着另立一份遗嘱,把那几间房屋留给侄子。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证员拒绝了郭老伯的申请。公证员解释说,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权单方变更遗赠扶养协议这类双务合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抗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除了上述情况对遗嘱公证有限制外,公证员还提醒: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要具备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要素;遗嘱中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