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遭400多户业主拒收
昨日业主与杭州远洋公馆纠纷二次开庭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本报讯 2013年,本报曾以《远洋公馆精装修房遭多数业主拒收》为题(详见2013年2月7日4版),报道了杭州远洋公馆精装修房遭400多户业主拒收一事。时隔三年,远洋公馆精装修房的纠纷仍在继续。昨天,业主刘琴以出售的精装修房屋所使用主要材料与样板房严重不符、施工质量不符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由,起诉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一案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样板房是否可以作为交付标准,以及业主拒收依据是否成立,这两点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
原告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中对精装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装饰、设备标准等内容均未作具体约定,无法作为施工、验收、交付的依据。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性到位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原告提出,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而据鉴定结果,建成的房屋与样板房所使用的材料有9处明显不符。此外,原告提出,房屋的装修施工质量有26个部位不符合国家规范质量标准,其中玄关阳台门门坎石断裂、厨房移门玻璃未见3C标志等6项违反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原告依法有权拒收房屋。
原告律师主张被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对装修材料、设备未达到样板房标准部分进行重做,施工质量未达国家装饰装修质量验收标准部分进行返修,并承担因返工重做导致的逾期交付损失赔偿。
庭上,被告律师就原告律师所持观点作出反驳。被告律师认为,交付房屋与样板房多处不符的鉴定报告由鉴定机构根据第三方网站的视频影像资料对比做出,被告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义。此外,关于装修质量部分的鉴定,因在房屋保修期2年届满后1年半才进行,被告认为其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且原告列举的施工质量“法律条文依据”并非强制性条文,鉴定结果中显示的质量问题也并非主体结构问题,不影响交付,被告认为原告无理由拒收房屋。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