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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公 告

  杨少雨(身份证号:130406198304131831;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万年路三街二栋一单元一号):

  2015年4月22日11时许,你伙同赵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金茂市场北门一楼楼梯口与葛某某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你使用铁棍、龙骨,赵某某使用电击器、铁棍对葛某某进行伤害,导致葛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葛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结伙伤害他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下沙派出所 

  2016年8月3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公 告 2016-08-03 2 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