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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5462号

  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楼槐宣与被告赵建军、潘艳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5号

  虞海燕、陈乐天、张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虞海燕、陈乐天、张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7号

  朱月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蒋燎原、朱月芳、蒋侃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108号

  戴宏心:本院受理原告冯浩根与被告戴宏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372号

  盛森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109号

  章志英:本院受理原告冯浩根与被告章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369号

  祝腾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607号

  林江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诉被告林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6243.8元并从2015年2月8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履行损失。2、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升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8日14:40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745号

  慕发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立鹏诉被告慕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744号

  鄢则六: 本院受理原告林立鹏诉被告鄢则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893号

  金贤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森茂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金贤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森茂工贸有限公司木饰面加工费5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3月18日起以5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武义森茂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12元,由被告金贤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31号

  谢海萍、朱碧云:本院对原告李赛卓与被告谢海萍、朱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30号

  胡洪福、永康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美贞、曹嘉永、永康市永豪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梅艳红与被告胡洪福、永康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美贞、曹嘉永、永康市永豪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第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60号

  赵东明、盛礼安: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赵东明、盛礼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61号

  吴剑峰:本院受理原告罗月红诉被告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061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6、01997号

  于军辉、朱悄悄:本院受理原告朱东铭诉被告于军辉、朱悄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96、0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支付原告朱东铭民间借贷282万元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96号

  郑海泉、郑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张蓝天诉被告郑海泉、郑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郑海泉、郑春燕支付原告张蓝天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4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15号

  于泽恩:本院受理原告吴磊诉被告郑雨佳、于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94号

  郑杨婵、徐辉林:本院受理原告戴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欠款21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42号

  王璐、王万根、周晓贞、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原融资本金74180.7元及利息,原告就被告王璐、王万根、周晓贞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3号

  许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75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13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988号

  衢州红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建丰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858号

  台州市路桥鑫龙发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叶伟荣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者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19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4590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124号

  朱阳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松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20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2340号”应为“(2015)杭上民初字第2340号”;“(2016)浙0102民初2342号”应为“(2015)杭上民初字第2342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03 2 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