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来信:刑拘的一天为啥未折抵刑期
认真的检察官让较真的服刑人员如愿以偿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盛文庆 陈根红
“检察官,那封信,我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写的。想不到,你们这么重视!”在浦江,正在服刑的郑某,在监狱中见到来提讯他的检察官时,接连说了好几个“想不到”。
郑某曾在浦江县城开一家皮肤科诊所。因为私自制作一些治疗皮肤病的药水、药膏,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时查获。
2016年4月,浦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郑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进监狱服刑后,对自己拘役5个月的刑期,郑某掰着手指头算过,就盼着早一天出来。对自己判决书的刑期,也是认认真真地研究了一番。一数日子,郑某发觉不对:他在今年4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过一天,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依据法律规定,这应该折抵刑期一天,但是在判决书中,这应该折抵的一天并没有算进去。“为什么这一天不算?”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郑某给浦江县检察院寄出了一封关于“减少刑期一天”的信件。
今年5月30日,这封信寄到了浦江县检察院。虽然只是一天的刑期,但对于服刑中的郑某来说,却是堆积心头的一件大事。对这封寄自监狱的来信,浦江县检察院非常重视,第二天便安排检察官到看守所了解事情的经过,并就郑某反映的情况,查证原始材料。
经复查,检察官发现,拘留证上明明白白写着“郑某,4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时也察看了释放通知书。随即,检察官提讯郑某。
在询问郑某是否向检察院写了一封信、信中所述主要内容、减少刑期的理由等问题后,浦江县检察院认真复查,证实郑某确实存在之前已刑事拘留一天的事实,依照法律应对先行羁押时间予以折抵,遂建议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浦江县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将郑某刑期重新进行了计算,从之前的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改为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减少刑期一天。
“较真”的郑某,终于如愿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