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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看法

“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你的”

听起来很浪漫但现实会很残酷

  当初在一起,女人撒娇地对男人说:“亲爱的,你爱不爱我?”

  男人说:“爱!”

  然后女人用更娇柔的声音说:“那结婚以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好吗?”

  男人会很man地说:“当然了,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你的。”

  婚前的山盟海誓哪些有法律效力?

  “婚前,你的钱就是你的钱,我的钱就是我的钱,婚前你送的东西,是你愿意的赠与。而那天我们俩去了民政局拿了结婚证,那么就有一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东西让我们在法律框架里尽到我们的责任,我们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陈淑芳律师说。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有着最重要的一条法则,即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我做过的不少离婚案中,女方有时候会拿出这样一份保证书,与我哭诉婚前那个男人的承诺。我想说的是,如果你希望你的钱还是你的钱,他的钱要成为你的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前,你们做个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要在他自愿的情况下。”陈淑芳律师说。

  婚后是张爱玲的红玫瑰与白玫瑰的故事。

  娶了红玫瑰,后来红玫瑰就变成墙上的蚊子血,而白玫瑰却依旧是漂亮的白玫瑰。

  柴米油盐,鸡毛蒜皮,夫妻生活少不了口角。

  女人变得计较起来,男人也风度不再。

  男人开始思索:赚得越来越多,可钱都去了哪儿?

  婚后我赚的钱还是我的钱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你的钱是我的钱。”陈淑芳律师说,首先要看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在书面上对财产做过明确的处理规划,也就是对财产约定的事有过书面的确定。

  律师界常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若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又有哪些财产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中作了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男人问:“老婆,家里的存款还有多少?”

  女人反问:“你怎么突然问我关于存款的事?”

  “我妈跟我说,让我借10万块钱给我弟,说是他要买房。”

  女人内心不愿意借。犹豫片刻后,说:“借给他的10万块,你能否写个欠条给我,在欠条中写明这笔钱是给你弟买房用的。落款写你弟弟好像也不合适,要不写你自己的名字?”

  于是,男人就写下了这么一张欠条:“向老婆XXX借钱10万元,用于我弟买房。借款人:老公!”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男人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双方的财产。法庭上,女人拿出当年的欠条,要求男人还钱。

  男人辩解说,这笔钱是共同财产,而且这笔钱是他的弟弟借的,不应该由他来还。

  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照上述情形,这份财产就要按借款来处理了。”陈淑芳律师说。

  陈淑芳律师以她经办的一个案件为例:男方与女方结婚15年,育有一个儿子。男方是一家企业的高管,并持有股份,是公司股东之一,当初市值超1000万。后男方开始赌博,经常去澳门赌场,有出入境记录在案,因赌博他被行政拘留过。后未经女方同意,男方把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又民间借贷了600万,借贷上写“因公司经营需要”,之后无力偿还,还因其他事涉嫌诈骗被刑拘。女方此时提出离婚。就在离婚期间,女方被民间借款债权人民事起诉,要求还款。

  陈淑芳作为女方律师,一再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该大额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是用于男方赌博,而女方对此毫不知情。

  但法院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了女方败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对夫妻间债务作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案从一审、二审,打到再审,都是女方败诉。

  “所以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讲,女人要保护好自己,要多了解自己的老公,老公做些什么事要关心。在我们家庭排列中,男人有时候会开玩笑地说‘我们家老婆第一,然后是孩子,第三才是我!’其实,在家里夫妻才是要相伴到老的人,是一起创造生活的人,无论妻子还是丈夫,应该把夫妻之间的关系处理放到第一位上,然后才是与子女的关系。我们很多的女人会忽略与自己丈夫关系的处理。因为只要两个人关系好,你的钱我的钱才不是问题。”陈淑芳律师说。


浙江法制报 看法 00009 “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你的” 2016-08-04 2 2016年08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