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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关于撤销“桐人社鉴2015[0329]号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决定

  王国林:

  2015年9月,我委依据你提供浙二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等病情资料,依法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

  现经我委与浙二医院核实,鉴定时你所提供病历资料非浙二医院真实病历材料。为此决定撤销“桐人社鉴2015[032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关于撤销“桐人社鉴2015[0329]号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决定 2016-08-04 2 2016年08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