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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7698号

  王建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王建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904号

  赵正秋:本院受理原告何旭纲与被告赵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905号

  赵正秋:本院受理原告何旭纲与被告赵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再4号

  季诚军、陈春弟、陈华芳、蒋琴仙: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王春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陈春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被申请人季诚军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驳回被申请人季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660元,由原审被告陈春弟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申请再审人王春菊负担;再审公告费650元,由原审被告陈春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6号

  俞利强、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育萍、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俞坚强、姜月侠、义乌市浦尔嘉进出口有限公司、骆有正、沈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巧平与你们及被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珏琇贸易有限公司、宗雄巍、黄复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停止执行预售登记在俞利强名下的位于义乌市福田商务公寓3A28号、662号房产。二、驳回原告王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俞利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472号

  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俞国法诉被告周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91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507元(已从2015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77号

  张豪、陈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豪、陈平贸置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对浙GZQ001宝马轿车享有留置权,对浙GZQ001宝马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1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13号

  吴长寿:本院受理原告魏茂金与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48号

  张衍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奕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56号

  楼新浦:本院受理原告邹正兰诉你同居合同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87号

  郑湘潭、楼孆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方剑、王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726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18号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93号

  高福生、张燕春:本院受理原告黄红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20号

  成武军、张雯:本院对原告何方星诉被告成武军、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成武军、张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方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877号

  张青锋:本院受理原告黄盈盈诉被告张青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400元作为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35号

  金初升:本院受理原告黄栋诉被告金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7日9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45号

  吴海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天成彩印包装厂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40号

  张金星、张牡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义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12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恰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49号

  周玲玲、项仕兴、金春芳、赵俊吉: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12号

  王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32号

  张献钧: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必聪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95号

  吴怀金、朱淑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安昌育才纺织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895号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2471.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36号

  方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3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子海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43号

  郑煌辉:本院受理原告张仙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4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止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3号

  张红根、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平诉被告张红根、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78号

  陈建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娟霞诉被告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陈建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8日起 按月息1.8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76号

  黄兴炎、郑雪娟:本院受理原告郑期武诉被告黄兴炎、郑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73号

  朱国宾:本院受理原告余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58号

  周鑫洪、周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30号

  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其良、金小安:本院受理原告章旭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21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幸少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26号

  濮松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43号

  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心怡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2016年8月起至原告学业结束的抚养费按月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盛美芬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截止2016年6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6902.81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杨希、郑阳、陈柔静负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盛美芬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被告杨希、郑阳、陈柔静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54号

  潘荣明、张金伟: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05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黄孝贵:本院受理原告泮行松与你、郑潘金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2123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徐铁铖、宁波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徐钢、宁波奉化富硒康旅游开发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8-04 2 2016年08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