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供货还称没违约 QQ合同不算数?
QQ聊天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部负责人。一个月前,我到外地出差,而公司刚好急需一批生产原料。考虑到自己“分身乏术”,我通过手机中的QQ聊天软件,给曾有过两次合作的经销商王某发一条信息,要求其在一周内,供应25吨公司所需的生产原料。王某回复只要先行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我当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代表公司支付了定金。事后,由于供不应求,王某一直没有供货,公司的生产因此被严重耽误。经公司多次要求,王某表示QQ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方式,他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公司无法等下去,他可以退回6万元定金,但拒绝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请问:王某真的无需担责吗?
读者:郭莉娜
郭莉娜读者:
王某必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等违约责任。
一方面,手机QQ聊天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通过手机QQ,同样能实现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决定了其当属“数据电文”的范畴。
另一方面,本案QQ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你代表公司通过QQ方式,要求王某在一周内给公司供应所需的25吨生产原料,是一种要约,王某表示在支付6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你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已告成立。
再一方面,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王某固执己见,公司可按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王某必须向你公司支付12万元定金。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