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4330号
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程少箭:本院受理原告楼学好诉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程少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欠款1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220000元);2、被告胡福革、程少箭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1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543号
周胜进:本院受理原告吕洪锋与被告周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544号
郑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吕洪锋与被告郑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80号
夏汗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夏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51号
楼森淼、牛静昊:本院受理原告张峰诉被告楼森淼、牛静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98号
黄国松:本院受理原告何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黄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光林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71号
叶新、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潘迁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66号
石学连、周群芳:本院受理原告沈良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19号
石东海、于一君: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20号
石东海、于一君: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92号
陈淦淦、陈宸:本院受理原告顾根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16号
周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先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60号
张光日、李秀兰、张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沈荷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46号
周健波、段小胖: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68号
李霜、毛天均:本院受理原告项宝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936号
王江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82号
姜松祥、严立凤: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恒飞五金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122号
王继飞:本院受理原告王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123号
兰成勇:本院受理原告王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11号
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壮仕诉你和陈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和兵上诉,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59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贵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0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人工费6311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27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罗万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970号
邹恒、姜元珍:本院受理原告吴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来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01号
郑鑫、徐晓晔: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742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533号
杨小隆、徐辉:本院受理原告罗俊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杂,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246号
顾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174号
陈新星:本院受理原告郑江伟诉你(2016)浙1024民初217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1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