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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律所与破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浙江首例破产管理人申请回避退出办结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池进峰

  本报讯 被确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却被发现律所的专职律师曾为企业担任过诉讼代理人,温州洞头法院审查确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建议管理人主动退出。日前,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向洞头法院提出申请回避退出并被获准。

  这也是今年浙江高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流程(试行)》实施后,浙江首例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主动申请回避退出的案件。

  温州洞头某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开发销售产权式酒店的公司。截至目前,已出售客房108套,约占总客房数的30%,尚有未销售的商品房面积2000平方米、店面3050平方米。

  今年7月25日,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累计负债近1.2亿元,以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洞头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温州中院经过电脑随机公开摇号,确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管理人。

  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后,洞头法院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发现该所的专职律师曾担任过这家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洞头法院认为,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为避免债权人及其他人对管理人的公正性有异议,法院及时向律所发函,建议其主动退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也表示认可,并主动申请回避退出本次管理人资格。

  目前,温州中院已经重新确定该案的指定管理人。

  据洞头法院评估拍卖办公室负责人汪秀峰介绍,洞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向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申请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确定拟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然后将破产企业信息输入案件审判管理系统,检索与其相关的案件情况,并获取相关案件原、被告代理人信息,再与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确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逐一核实、甄别,对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建议其主动退出,拒不退出应向法院说明理由,主动申请退出除外。若经法院审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同时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结果,将直接影响着破产审理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的进行。法院要做好破产管理人选任结果审查确认工作,把好破产管理人选任关,防止因出现利害关系,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汪秀峰说。

  【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浙江首例破产管理人申请回避退出办结 2016-08-09 2 2016年08月09日 星期二